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因有法定事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保证人因有法定事由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和消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债权得到清偿或实现。 2、保证责任得到完全履行。 3、债权人抛弃保证。 4、保证人通知终止保证或协议解除保证。在保证合同是就连续发生的债务订立时,保证人所终止的只是终止后的债务的保证责任,而对终止前的债务,保证人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解除担保,保证也可消灭。 5、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根据保证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及保证人是否有过错,保证人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最多不超过1/2。 6、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9、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被骗保、诈保。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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