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房屋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房屋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租金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租金。 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租金。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租金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房屋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 三、抵押房屋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房屋承租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抵押房屋承租人的,无权收取租金。 四、收取的租金,首先用于清偿收取租金产生的费用,其次用于清偿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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