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程预付款:如果实行工程预付款,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以及开工后逐次扣回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支付应在开工前的期限;发包方如未依约支付,承包方在约定期限后应发出书面通知后发包方仍未支付,承包方有权再发出书面通知后停工的期限为7天。
二、关于工程进度款:对承包方已完工程量确认后,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发包方未能按期支付进度款,可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此协议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并以工程计量确认后,15天支付利息。发包方不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并追究发包方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工程结算款:
1、承包方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约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
2、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承包人在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及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支付结算款,自第29日天起支付承包方贷款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和资料后28天内不确认、支付结算款,在承包方发出书面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双方可以协商折价或由承包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优先受偿。
5、如承包人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和资料,造成不能及时结算以及结算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则由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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