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背景下,许多人通过自己注册设立公司或股权投资的方式成为了大大下小小公司的股东。有些初创公司发展良好,但很多公司却经营难以为继陷入僵局。部分股东认为自己仅是小股东而非实际控制人,或认为自己仅是投资者并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停止经营不依法清算注销对自己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殊不知,即便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旦股东被认定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房某、蒋某和王某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一直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存亮公司起诉要求拓恒公司偿还货款及违约金,公司股东房某、蒋某和王某对拓恒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松江法院、上海一中院最终均判决支持存亮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蒋某、王某虽然诉称其已将拓恒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房某,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拓恒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蒋某、王某仍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故有理由认定两人仍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无论蒋某、王某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验借鉴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是一宗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股东声称已完成股权转让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形是否影响认定。一二审法院均裁定上述情形不影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揭示了挂名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未重视公司注销的法律风险,对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
根据该指导案例观点,清算义务人的认定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控股股东及董事。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无论是否为控股股东,也不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
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乃至款项支付完毕并不意味着整个转让交易的彻底完成,转让双方仍应当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实践中,多见受让方因出让方不配合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殊不知,对于出让方而言,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在案例中,虽然蒋某、王某提出其股权已转让于房某,但法院认为其缺乏证据来佐证且工商登记显示仍是蒋某、王某,因此认定蒋某和王某系公司股东,需承担清算责任。在股东资格确认时,实践中常综合考虑股东出资情况、工商登记情况、章程约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但在涉及股东与债权人纠纷时,法院常优先考虑工商登记情况来认定股东资格。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想避免承担清算责任,则应当在股权转让后及时敦促受让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清算责任的应对策略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由于对公司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或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通常不掌握公司账册、主要文件、公章等清算所需材料,客观上确实难以单独实现公司清算。但清算责任并非要求中小股东一定实现清算目标,中小股东只要确实履行了清算义务,积极推进公司清算进程,通常不会被认定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具体而言,中小股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在发生公司解散事由时,积极配合控股股东开展清算事宜,参加会议可保留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
控股股东不同意清算或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账册、资产等行为时,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控股股东存在隐匿、侵占、转移公司主要资产、主要账册、主要文件时,及时向控股股东、公司高管发出书面通知进行追索,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若进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则积极配合法院或管理人工作。
若被认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承担责任后积极向其他股东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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