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旨在推动金融审判实践发展的规则引领,通过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积极服务保障中央交给上海的“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在上海证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和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三项重大任务。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通报相关情况,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四十八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在示范案件的选定方面,对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示范案件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见解的公开、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做出了规定。在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方面,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出具损失核定意见。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法院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可引入专家陪审员,提升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在示范判决的效力方面,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并通过运用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首先,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明确在示范案件选取过程中,优先选定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对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后的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支持诉讼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其次,创新了“三项机制”,即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明确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作为专业支持,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规范限制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被告逐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因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拖延问题;通过适当调整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分担比例,以经济杠杆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有效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取得实效。第三,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林晓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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