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受托为原告购买某P2P平台的理财产品,原告将钱款汇给被告,被告再将该钱款转入原告在该平台开设的账户内购买,为了让原告安心,被告出具了多份借条,然之后P2P平台“暴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去经侦报案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借条予以还款。
【法院审理】
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对于重要证据进行了固定,在庭审中面对原告方的“被告出具了借条,理应承担还款义务”的观点进行了驳斥,夏律师认为该借条的出具不能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纵观整个投资款的流向,被告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受托人,钱款最终还是受到原告的控制,原告并未实际占有,且原告也多次自行操作从中转款,故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何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借条、收条及转账凭证,形式上似乎对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已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是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收条等书面证据,更应包括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为了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双方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等来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接受了夏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被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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