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鲁某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客户,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空调机组的安装及维修服务。鲁某在为乙公司搬运空调转轮设备时受伤,乙公司认为鲁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拒绝赔偿,为此鲁某起诉乙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鲁某提供有偿服务,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故驳回鲁某的全部诉请。
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当天委托本律师出庭代理。
[律师办案思路]
由于距离开庭仅半天时间,且鲁某也未预先调取一审的庭审笔录,故本律师只能通过面谈及提问的方式获得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便找到二审的突破口。
首先,需要明确乙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甲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甲甲公司只是一家从事空调销售、安装及维修业务的公司,并非专业搬运公司,因此本律师认为乙公司在明知甲公司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要求甲公司搬运大型设备,其存在选任错误,由此造成鲁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甲公司的搬运是否属于承揽?就《合同法》的规定来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搬运过程是在乙公司工作人员的指挥下进行的,且搬运中使用的液压工具也是乙公司提供的,虽然事发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但并不涉及本案中的大型设备搬运,此外根据鲁某所述其是接到电话便匆匆而来,并未涉及费用,故应认定为义务帮工。
最后,就责任承担比例来看,鲁某虽有过错,但考虑到乙公司存在选任错误且在鲁某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仍要求搬运,其过错较大,故应承担70%以上的责任。
[庭审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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