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生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X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XXX元(逾期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股市相识,XX年XX月XX日,被告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XX万,约定XX年XX月XX日归还,当日出具借条,将利息一并计入,列明还款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然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分文。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诉请为盼!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XX年XX月XX日